受贿赃物如何确定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贪污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规定的7倍以上或者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五)多次索贿的;(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同时,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至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行为人涉嫌受贿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由于行贿罪是法定刑升格条件,在判断行贿罪的情节是否严重时,可以参考我国《刑法》中对受贿罪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行贿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行贿数额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