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汇瓷器如何界定?
有实物和文献记载的历代生产的“外销瓷”不能算“创汇瓷”。“创汇瓷”是新中国成立后,特定的历史时期(即1977年至1991年),出于外汇的需要,经外贸部、中国轻工总会和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立项,正式对外下达出口生产计划和执行出口合同而生产的。它必须具备以下七个必要条件:
1、生产前有正式书面的计划或合同,有明确的图样、产品品种、工艺质量标准和生产数理。
2、有工厂正式立项的书面文件以及各生产技术、经营职能部门的书面意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有正式建立的工厂设计档案和生产档案以及工艺技术档案等。
4、有正式制作的石膏模具、铁模以至木刻雕板模具。
5、有组织工人进行正式生产、制作、包装、运输等记录。
6、有海关出具的正式出口报关并换汇的凭证。
7、该产品未在国内市场供应。
凡是满足上述七项条件的景德镇瓷器,才算“外贸创汇瓷”,简称“创汇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