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大令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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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你们最爱的小编。今天,让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民国大令是干什么的吧!想必大家都知道,在之前,我国是个非常混乱的国家。在那个动荡的时期,统治阶级常常更换。到了国民政府时期,曾以法统名义设立大令党团,在行政法院党团监督下执行司法行政职务。那到底大令是干什么的?

大令是国民政府于1928年6月1日发布的一项政令。因该年6月1日正是孙中山诞辰,故以“中山一号”名义颁布。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规定司法行政与监察职权归于统一。二是设立考试院及监察院。考试院的权力有考试推荐法官、检查官,审计官,组织行政裁判,核办行政诉讼,考选国民党员,考核公务员及地方自治员,办理国民教育、社会教育、文化教育、社会服务工作,以及对大学毕业以上的职业人员给予荣誉性称号等;监察院的职权有对中央及各省政府机关及公务员的调查、监察、惩戒、建议、举报、报告等。大令还规定了考试、监察人员的任职条件以及考试、监察各项制度。

在实施过程中,大令遇到了多方的阻扰。1928年12月,第三十六次国民会议改选总统,并制定了《总统选举法》,否决了政府提出的“中山一号”方案。依照《总统选举法》规定的程序,大令自然失效。大令实际上只施行了5个月。

1929年11月4日,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第115次会议决议,将大令案送最高法院起诉。1930年5月24日,大令案在高等法院开庭审判。6月初,高等法院以“危害民国罪”将从轻判处9年6个月,并送交最高法院复审。最高法院以“危害民国罪”判处郭应聘、邓葆光、郭建南、梁鸿志、罗鸿逵各15年刑,罚金各1万元;许克基、江涛各7年刑,罚金各5 000元;郭元彤、王宠惠、徐谟、岳霜、张葆心各3年刑,罚金各3 000元。但是,大令案并未就此结束,1936年底,国民政府监察院又起诉最高法院,请求发遣大令案被告,1937年3月17日,最高法院对此案提出纠正指令。

1951年3月1日,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石美瑜向法院提出,将前中华民国政府最高法院国民政府大司令何应钦、陶希圣执行留置监禁。并限令将留置原因通知大令实施者,负责起诉者:大令实施者律师侯成炎、范竞夫,起诉者律师李光灿、陈绍渠、罗凤轩、张忠正、李梦华、吴康、曾振思。至1951年3月5日,第七次全国委员会决定撤销侯成炎、范竞夫诉讼代表资格。至此,大令案终于了结尘埃。

虽然大令案已成过去,但是其中的内幕以及错综复杂的关系也是值得我们去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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