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几年半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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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将四分之一个节气称“半分”或“半”“半生”。《左传·昭公五年》:“秋,五月,公会诸侯于葵丘,寻盟,且阅车马,收策书,半分”。杜预注:“半分,半生也。”又《周礼·春官·大史》:“国疾,卜氏占之,岁属五六,则告于宗伯,散职而谥”。据孙治让《正义》:“半分谓四时除春、秋二节,余二十六节也。当时岁有十三年,自余六节,谓半分内外也”。这是我国古代的“半分”。

西元前40年,置郡县,实行州、郡县制,设郡守。此后,历朝历代的郡守都是一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唐、宋两代,又称郡太守。宋代郡守又称知郡,明、清两代改称郡府太守。郡府太守一称始于此际。古代太守是主管军政郡政的官员,明、清两代相当于知府。此期的半府太守与郡太守不是同一概念,不能混同。

元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称诸路总管府为“行省”,即巡行省察之意。明代沿袭不改。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行省为行部,旋改省、行部为省、藩,兼理兵马。清代的省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省级行政区,与明代的行省差不多。清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改藩郡为省府。从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起,改省、府为省、厅。省、厅的下属机构都为专城守备,不称府。清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定各省设巡抚一员,隶属总督。各省布政使简称抚,其属下各地分守道也称抚。另外将藩台改为东抚,征田造册及劝惩农政事务专举一司,为东抚司。

可见,此期的省,其行政区划地位并非完全稳定。在清代,省下辖府、直隶州和直属县,并无专管区。厅为直隶于省的奉总署,无属县。

辛亥革命后,各省改都督府为省政府,都督为省长。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废省委书记制的省。此后的省与我国的省基本上相似。只是有些省的行政区划分还不完全稳定。另外,有些省至今还没有完整的地级市区划。

由上述我国古代及近现代史上省区的发展、变化看,“省”是我国行政区划中一个很重要的实体单位。古代的“省”,其地位还不稳定。近代的“省”已比较稳定。不过1932年在我国还出现过临时省的分设。现代某些国际间的国家还仍保留有古代的省区名称。

近代欧洲的一些国家也曾采用过省制,如法国等。法国于1790年实行省制,共设83个省;1795年,改革省制,分为22个省;1800年复改83个省;1982年又改为22个省。法国历史上的省制,多次改变。其它如挪威、芬兰、丹麦、瑞典、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俄罗斯等国,都曾实行过省制。西班牙于1833年分全国为18个省;1978年又改为17个省。我国台北省是在1979年5月20日,依据“宪法”第125条,“于台湾地区设省,省下辖县。省、县之疆域,以行政区域为准”,而得以正式设立的。我国台北市就是在原台北县北部划设而成。省的最高行政机构,西方各国称厅长或理事会;我国称省行政长官或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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