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年现在是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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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建立,同时召开国民会议,拟定《中华民国约法》,并决议以每年秋季(民国纪年以十月为岁首)立秋的前后三天为“双十节”, 全国放假一天,并将夏历的正月初一改为“春节”,冬初十分别为“冬节”,全国放假;第二年(1913年)起开始推行“国民新年”,即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为“新年”,全国放假三天。但当时的假期规定并不严格,民间习惯在元旦过年,有“二十年前十二月十五,十年以后就往新年赶”(1月1日赶过年,1月15日贴对联,1月31日过年)的说法。同时,二月忌“泥日”(初二)结婚,有“年前新年后,结婚莫泥口”的说法。

1913年10月,临时参议院又在南京开会,通过《修改大总统选举法案》,经国民会议通过,正式将孙中山当选为大总统的1912年1月1日改为“民国建国纪念日”,在当天举办“建国之纪念会”,同时在这一天放假一天。但是,这个假期并没有严格实施,直至1914年8月1日,章太炎在《民报》发刊词中,才对这两个节日作了明确区分,分别称之为“双十节”和“新年”。

1928年2月27日,国民政府颁布《新年放假令》,决定自第二年起,冬季放假三日,春节放假七天,将以前的旧历年重放在春节前后,旧历年称“除夕春节”,除夕日夜餐俗称“年夜饭”。并规定新历年亦称“元旦”,全国放假一天。

1935年8月6日,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节假日调整办法》,因旧历年在春节次日,因与古历一致,为便于新旧交替,农历仍维持使用,但新年假期停于春节,与冬至、元旦重叠,全国放假三日。

1937年7月25日,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国民须知》,对元旦、新年、春节前一日等节日的放假时间予以规定。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规定“国庆日为国兴战胜侵略之纪念日”,当年10月1日(农历8月15日中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放假。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规定农历秋节(俗称“中秋”)当天为妇女放假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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