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造房用什么尺量?
清式营造尺,是以光绪十四年(公元1888年)内务府样式雷烫样上标注的尺寸为标准进行推算论证得出的结果,其长度单位相当于今32厘米。在确定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的造房屋的尺寸之后,又以这个尺寸为依据,对其他资料中所提到的清代尺寸一一进行了复核,也大体上吻合。
造房用的“斗”也是按这个尺量制定制的。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规定造房屋用的“斗”也按木、大式、小式和上、中、下等级分别确定为4种不同的尺寸:“凡木作分做斗口上、中、下三条,上条以九寸为准,每尺以十寸分,中条以八寸八分为准,下条以八寸六分为准,其大式斗口比木作上条再加二分,以九寸二分为准⋯⋯”又如砖甃墙,大式墙厚110厘米,小式墙厚90厘米;檐柱径和台基高度等都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