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私铸铜钱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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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吸取明代钱币废而不用导致“钱贱物贵,累民滋甚”的历史教训,建立了具有特色的以银为主,以钱为辅,“用银用钱兼行”并“银钱并用”的银铜复本位制货币制度。由于私铸铜钱活动牟利大、投入小、周期短,清初在严法重惩之下,私铸仍遍及全国各地。为有效杜绝私铸铜钱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清统治者不仅沿用历代“私铸钱者,绞”的重典,而且制定了种种更为严厉的镇压和防范措施。

一、以法律的形式将所有的铸钱权收归中央。明确规定“若民间私铸钱者,不分军民,皆斩”,犯人还要“枭首示众”,所有为犯罪分子藏匿铸钱工具及原料者“一并问罪”,为私铸铜钱者贩卖铜料及收买私铸钱者皆杖一百,徒三年。清政府为使对私铸铜钱者的打击更甚于盗贼,还对已经判了死罪的铸私钱者提出了超出常例的执行要求。

二、明令铸钱的省份不准铸造劣钱,如有发现查明究办,邻省知情不告者比照处分。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各钱局通过合法途径以劣充优,实际上是防止官铸铜钱流向市场流通领域。

三、对私铸铜钱犯罪集团严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清政府开始在法律条文中直接出现“团伙私铸铜钱”的概念,即明确了团伙犯罪的事实。一经发现,不分首从一律处死,籍没家产,并严行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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