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法能书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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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法”和“不知”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相提并论! 在刑法上,“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的,才符合刑法上的“无罪过”!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此时才能说是“不知法”;但是,这种场合下往往又是以“过失犯罪”论处(如《刑法》第15条) !因此,对于“无知者无罪”的说法应当是不正确的——虽然它很流行…… 刑法上的“不知法”与民法上的“不知情”、行政法中的“不知情”都是不同的,它们都不能算是“无过错”的理由或抗辩事由。至于是否构成“违法性认识”(即知道自己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或者“违法性认识的可能"(即有可能知道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属于主观罪过的内容之一,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不知法”在法律实务中是比较常见的,比如说盗窃罪的认定吧!由于我国没有实行盗窃罪的财产数额标准制度(除个别省市有规定外,大多都没有采用这一做法),所以对于某些价值比较低的财物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盗窃对象,以及如何评价这类案件,就形成了较大的分歧。有人认为,这些财物既然没有被纳入刑事法规所保护的范围之内,那么也就无所谓盗窃;也有的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的,就成立盗窃罪……

又比如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问题!对此《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名尸体处理费、丧葬费和抢救费用……”可见,只有在肇事者造成了“死亡三人以上”的后果时,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可是,实践中很多的事故现场往往都看不到死者的踪影,于是交警队为了尽快结案就按“交通肇事逃逸”来定案了!其实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根据上述规定,这种情况是不能够被认定为“肇事逃逸”的……如果死者家属提出上诉的话,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还有关于刑讯逼供的案件,其中有不少都是当事人自己说出来的。当然,也有可能是真的。不过要证明这些案件是真的就比较难了!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都会先由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监听电话,再由检察人员将手机录音给当事人家属听,然后让当事人家属作出陈述……这样做是不是合法的呢? 另外,还有一些案件是由于被害人的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定罪量刑,或者是由于被害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处理比较好呢?是继续侦查还是中止侦查?抑或是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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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举个例子,中国书协在2014年举办过一次“全国行草书大展”,这个征稿启事中明确要求参赛作者必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个人履历及获奖情况等资料。

当然这些都不是什么难事,不过你既然连这最基本的准备都懒得去做,那你就不应该去投稿。 你想参加比赛,但你又不希望你的作品上被贴有“非书法类”的标签,那你要么就别投;要么你就老老实实地按要求把那些文件给准备好,然后交给组委会。如果你只是觉得麻烦而不愿这么做,那你就得接受评委们在评选的时候对你的不屑一顾和白眼相向——毕竟谁也不会为不值得的人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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