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人民币500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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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目好,可以写出长一点的解答。 先放结论,如果我是银行工作人员,我就收这个钱,并且如数入账;如果我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我就不认账,也不会立案追查。因为从法律角度讲,这钱就是我行的。 为什么会这样呢?且听我慢慢道来。 首先明确一点,无论是否真实存在“鬼”这个事情,这个纸币上印的“鬼”是真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人民银行是负责发行货币和监管金融机构的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是发行货币的主体(这里指的“发行货币”是广义上的发钞,包括印制、供应现金)。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我银行作为金融部门,是没有权力印发钞票的(不过大家习以为常了,也没有人较真)。

但问题是,现在确实有很多非银金融机构在经营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以外,还从事着发钞业务——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融资”行为。那么,这些机构发行的“钱”去哪里了呢?其实都流到了那些真正能发行钞票的单位手中——国家用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资金缺口。 而这些“钱”最后又通过财政支出,流到大众的手中。

虽然最终这些“钱”都是以财政部记账并承担偿债责任的,但是中间环节众多,管理费用分摊和利息支出都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一旦发行量过大,引发通货膨胀,这些损失还会加重。 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问题,目前我国的银行业主要监管机构是央行和银保监会。其中央行主要职责之一是“保持物价稳定,实施宏观调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为《人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和指挥发行金库的货币发行工作,制定和执行全国货币发行计划,组织流通中货币的清查盘点,防止和纠正投机倒把活动,维持货币流通的稳定。” 第四十一条规定: “本行发行的债券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票据,经国务院批准计入财政支出的,视为已经收回。” 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还明确了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措施。

也就是说,从法定责任看,我银行接受“鬼”的500元是完全符合规定的。当然,如果从成本方面考量,我们肯定是不愿意接收的——因为多收1分钱,就相当于减少1分钱的收益。但从法律上看,我行接收“鬼”的500元是合法的,甚至可以说符合法定职责。 那如果是我,我会怎么办?如果是我,我就会收下这笔钱,然后转手交给公安机关,请他们帮我查查这钱到底是哪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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