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民国连体地契有价值吗?
1、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种形式的合同无效; 2、但是,这玩意儿有文物价值(具体价值不好说)和一定的史料参考价值——当然,如果是伪造的,那就啥也不是了;
3、就我个人而言,如果我是你,我会把这种地契送给博物馆,既做了好事,又留了功德,两全其美;
4、如果你非要卖的话,我估计10万是底线,而且买方还会进一步质疑文物的真实性,因此最终成交的可能性不大(但即使能成交,价格肯定也很低)。
5、顺便说一句,“清道光二十八年”这个年代距离现在很近,因此这个“清道光……”的地契不会是假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另外补充一点,这些地契虽然都是“清代”“民国”的,但是它们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大清律例”与“中华民国约法”。
“大清律例”在清末已经有一定修订了,而“民国约法”在制定过程中并没有很好地考虑清朝的实际情况,因此二者存在一定的衔接问题…… 这些地契反映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大清的,而不是民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