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蜡烤的有收藏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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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材料的角度看,烤色蜜蜡是否算作赝品,这个问题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关于“文物”的定义。 根据《法律》第五条 规定: “文物是指人类社会的史前和历史遗迹、遗物,包括各类文物古迹……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 而根据上述法条的释义: 文物是历史上的人类活动所留下的物质形态,这些物质的存在状态实际上就是“物证”,即能提供证明历史的真实面貌的证据。“文物”概念的第一个特点就在于它的客观真实性。

基于文物的以上定义和特性,我们可以判断出,所谓“烤色蜜蜡”不是文物,因为它并非自然界本身就存在的旧石器或者古生物化石;同时,它也不是古代人类社会留下的文化遗产,而是现代人类的社会产物——一种人工制造的物品。 烤色蜜蜡并不具备文物的法律属性,不能成为文物进行保护。对于这种行为本身,也不存在违法一说(《法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文物不得买卖)。不过,由于这种加工处理破坏了原有琥珀的自然风貌,有损于它的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违背了大众对于琥珀的认知期待,因此受到各界诟病也是应有之义。

2. 从收藏的角度看,需要明确的是,任何一件文物都不可能有它最初的出土时的状态,因为考古发现本身就是一件不可逆的事情。至于您所提到的“天然的”“无加工”,其实仅仅是人们对文物的一种期望值;而这种期望值,会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的提升而不断改变。

在今天的中国,人们希望能见到“天然无饰”的文物;然而,在古代文献记载中,我们见到的却是另外一种景象——“随工琢碾,斯复妙矣”(李延寿《北山录·异木篇》);“凡雕镂之事,往往先刻后琢。印文亦然,或且磨赤"(叶盛《水东日记·序》);“凡花梨木,先以铁刀刻出纹样,然后用象牙、黄杨等细工琢就”(余怀《板桥镇竹枝词》);“其制,先琢去玉之参差隐晦者,再琢去地子,以成器皿焉”——清初著名学者、考证派创始人顾炎武在他的名著《日知录》中,就提到了古人对于玉器制作要经过“琢”和“磨”的两道工序。

从本质上讲,各种人工工艺虽然改变了原始材料的自然形态,但却赋予了器物新的审美意义和文化价值。正如明代文人张岱所说:“惟紫砂器,不取土于山间,既无矿气;不用柴烧,惟以炭火烘之,色如朱砂,灼然红艳而不滞,轻敲之声,暗通云谷。”——这种“不取土于山间”的紫砂壶,显然已经不是自然的山石了;然而,正因为经过了人力巧匠的精心制作,这种壶具有了不同于自然山石的美感和韵味,从而成为了人们喜爱并收藏的文化用品。如果仅凭自然之美便获得了人们的钟爱,那大自然中的石头大概也可以入选人们的收藏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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