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多少岁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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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机关通过并公布了《中华民国婚姻法》,其中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十七岁,女不得早于十六岁”;1950年6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条例》(简称《婚章》),其中第7条规定 :男女公民要求结婚的,必须携带下列证件和证明文书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学校出具的未婚证明书均为有效有效证件)。

当然,在实际的执行中,并不是那么严格。我在翻阅资料时看到这样一篇文章,是关于天津解放后一段时期内对婚姻法执行情况的调查。文章中提到“解放后的初期,由于旧思想的影响和阶级教育的缺如,有些群众(主要是贫苦农民)的法律观念十分淡薄,对于结婚登记手续不够重视,致使许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者已经属于残疾者;或是因非正常死亡;有的甚至连死亡原因都说不清的;还有的女方系文盲,不识字而错认或误贴年龄的,等等,这些人的婚姻关系实际上已丧失了合法存在的基础,但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却长期得不到纠正。这种状况一直到了建国后实行婚姻法的补审制度才得以解决。”

以上文字出自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的天津日报,可见当时对于婚姻登记的审查并不严格。同时我还在网上找到了一篇民国时期的婚姻介绍所的报道,文中提到 “本市从有婚姻登记机关以来,办理结婚者,每年逾万对。近年来登记结婚的人越来越多,去年(按:指1948年)达一万八千多对……” 这篇报道发表的时间应该是1949年以后,此时距离民国末年已经很近了,但是还是可以看到在当时社会风气还是比较开放,对于结婚这样的私人事务人们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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