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文物可以流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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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传闻,有商家想将144件民国陶瓷餐具运出境外,被国家文物局阻拦,文物局认为“这类物品为普通民用生活日用品,不属于文物,可以面向公众交易”。但是商家认为这些餐具是艺术品,有极高的收藏价值,不应该作为民用品处理。

商家与文保机构的意见相左,说明了一个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文物的界定存在模糊地带。这些争议的物品,如果非要定个性质,只能说它们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的艺术品,是历史艺术的产物。而真正属于文物,应该由国家保存的所谓“国宝”,在我国是占有相当比例却很有限的。

对于大多数艺术品来说,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具有商品属性。从这个层面来说,这些被争议的餐具,理所当然应该列入民间流通的范围。

问题在于,具有商品属性的艺术品不等于可以毫无阻隔地进入市场。和一般的商品不同,艺术品往往具有特殊的历史和艺术价值。特别是那些艺术价值不高,但具有历史意义的艺术品很容易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滋生腐败。在这样的前提下,国家对于艺术品的流出作出相应规定也是合理的行为。

何况,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文物的界定范围尚在讨论之中,在没有最终确定之前,对民间艺术品做出任何约束都是不合时宜的。实际上,纵观世界各国,对文化财产的认定都是十分细致的。除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古代艺术品和现代社会具有重大意义的艺术品会被国家严格保护之外,大部分具有艺术价值的古代近代艺术品都会有不同的界定标准,这些艺术品既可以被收藏在博物馆中,也可以被私人拥有。私人和博物馆之间可以进行交易,但是在一定时期内不准出售给国外,这属于保护主义措施。

要解决当前文物外流问题,一方面应该加大国内对珍贵文物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也应该放宽国外收藏中国古代文物的标准,甚至可以鼓励将珍贵文物回流。这才是体现中华文化包容性的行为,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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