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什么时候向西方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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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以后,清政府支付一笔巨额的赔款(2亿两白银)给日本,外加大连、旅顺的租借权。但是这笔钱怎么付呢?当时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关税和盐税是主要组成部分,但是海关等涉外税收在1894年到1895年间就收到一半以上了。也就是说,本来该进口的洋货现在不进口了,国内经济也受到不小的冲击。清廷还取消了部分税收以充作军费。

为了支付这笔巨款,清廷四处借钱,除了向帝国主义国家借款以外,还包括向国内商人借款。其中向英国绅士们借款2千万两,年息7厘,期限三年;向国内商人(主要是汉商)借款3000万两,年息6厘,由崇厚担保。此外还有向德国和俄国借的款项。这些借款合同都规定,如果出现赔款延付或者减付的情况,那么利息额外增加一倍。

到了1901年,清廷又向英、德、俄、法四国银行团借了款项来偿还以前的欠款和在八国联军侵略时向中国派出的军队的费用。总额约3.05亿两,年息四厘,分36年还清。这次还款要求比较宽松,如果遇有兵燹(xǐ,战乱)、天灾、荒歉之年,可以延付。 但实际执行过程中比这还要糟糕。首先清廷自己没钱,所以不得不以海关、铁路作抵押。后来连这点抵押品也被扣下了。最后只好以盐税等税收做抵押(相当于把国税抵押了)。而且不是一次抵押,而是多次抵押,反复质押贷款。到后来甚至用刚收上来的税款垫付,即先缴纳本人的利息,等到下期税收到来之后再抵扣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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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在1854年,后数量逐渐增多。1937年全面抗战前,庚子赔款及其他赔款、中央及地方政府、中央银行、官僚资本企业以及民营工商企业,总共从英、美、日、法、意、德等国借款800余笔,总数达15亿海关两,合白银17.45亿两。

这些借款,无论是否用于所谓“偿债准备金”,都是以庚子赔款为担保,以关税和盐税为抵押的,而且利率一般比国际市场上高出一两倍。庚款借款多为短期高利,中央政府所借外债多是长期低利,二者基本平衡。

以1930年为例,应付庚款本息只占应付外债的37%,而以最优良的税收为抵押的国际银团贷款,就占应付外债的43%。也就是说,大部分的优良税收为列强所控制。而且,外债虽然大部分用于军费,但这些军费却被用于内战,很少用于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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