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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美国纽约市警察局对2017年枪杀案做出的判决,由于被告在作案时年仅15岁,因此判决结果将不会对其执行死刑; 不过该判决同时也指出,本案“令人发指”(inhumane)、“极其严重”(severe)且“极其可憎”(offensive to human sensibilities),犯下这一罪行的人理应受到强烈谴责。 据起诉方陈述,该案被告于2017年1月6日在纽约曼哈顿地区枪杀了19岁的无业单身母亲桑德拉·洛雷尔(Sandra Lorrey)。 在被控谋杀后,该案被告一直否认罪名,声称他是该案件的受害者,因为他的手机被洛雷尔抢走了。他还称,自己其实是去帮助洛雷尔的,因为她正在遭受两个男人的殴打。
检方表示,现场并没有发现手机的踪影,而监控录像显示,只有上述男子在殴打洛雷尔一人,并无第二人出现。 随后,在被控谋杀后被释放的被告向警方报案,指控一名陌生男子殴打他和他的妹妹。警方随后逮捕了这名可疑的男子,他在被捕时已吸食大麻过量并产生中毒反应。经检测,该男子体内大麻成分超过规定上限。 经检方审查,认定该男子没有犯罪,遂将其释放。 而本案的另一看点则是,检方在最初提起控诉时,没有将该案被告的年龄告知法庭和当事人。直到开庭前一周,才宣布被告的真实年龄——当时距离案件审理时间已不足十天。
对此,检方承认他们的做法违反了一些法律程序,但认为本案情况特殊,有必要立即提起公诉以避免审判延迟。同时,检方还表示,他们将在日后引以为戒。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允许法官在对未成年罪犯量刑时酌情考虑其犯罪的严重程度,但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所适用的标准却各不相同。
根据《联邦刑法典》第509条款,对于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法院可以判处与其罪行相一致的成年罪犯的刑期。然而,如果未成年人犯罪时不满13岁,则不得判以重刑。 本案中,被告虽不满13岁,但其犯罪行为“令人发指”、“极其严重”且“极其可憎”,故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