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的书信有没有价值?
个人觉得,书信这类文本的价值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书写者本人在历史上(也包括当下)的地位与影响;二是收信者的身份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 如果是一封普通的信件,可能仅仅具有史料的性质,但是若是一位极具影响力的社会名流写给收信者的,那么这封信的历史价值就可能包括思想、文化乃至整个社会的层面。
比如爱因斯坦给贝特曼·罗莎女士写的那些情真意切的情书,不仅向我们展示了爱情中一个人可以有多么地“卑微”,也向后人展示了一个天才的脑力和想象力。 又比如孔子给老子写的信——尽管可能仅仅是孔子托人带给老子的口信而已——“假我二日,吾何速归哉!”——这种急迫的心情和言语中的真诚都使得这封信具有了超越历史的价值和意义。 再比如毛泽东给江青的信——当然这些信都是夹带着政治色彩的,所以也不能单纯以“情真意切”来论。但是这些信都充分显示了写信者和收信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二者在事件中所处的位置,因而具有了特殊的史料价值。
说到这,似乎应该提到一个概念——“私人性”。我个人认为,能产生巨大历史价值的信件一定具有“私人性”。所谓“私人性”,就是一封书信只有达到一定的人格深度才有意义,而能否达到这一深度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是否只有写信者和收信者本人知道这封信的存在,或者知道这封信的内容。
如果一件事情仅涉及两个个体,而这两个个体愿意或有能力让这件事情产生历史的价值(如以手迹出版),事情自然就会朝着那个方向进展。如果这件事能够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那么它的社会影响就会由小变大。 但是,很多事情并不是仅限于两个个体之间的事情,因此就不能仅凭双方的个人意志使其产生巨大的历史价值。比如,一个人的犯罪证据只可能存在于他和作案现场之间,如果这个人和外界没有任何联系,他本人又不承认罪行,那么他就很难被定罪;但是如果这个人与外界有较多的接触,他的供述和作案现场以及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那么他就可能被定罪……这样,同样是一件“私事”,因为外部力量的介入,它就产生了公共效应。 所以我说,能不能引起社会的重视,取决于它与公众的利益关系,而与个人的意志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