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遗文交所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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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明确“非遗”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我们可以把“非遗”理解为两种不同层级的事物:即作为事物的“非遗”和作为知识的“非遗”。前者是对世存续或即将消失的文化表现形式及文化空间的保护;后者是关于这些事物的历史知识及其相关学术研究。 随着时代发展,许多传统的非遗文化逐渐消失了,但我们不能因为其属于“传统”就否认它们的存在价值。相反,我们应该认识到它们已经成为历史的一种载体,一种承载文明的史书,我们只有认真地做好对它们的记录和考证才能了解我们逝去的文明。所以,对这些已经消逝的或者即将消失的“非遗”的保护是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

然而,并非所有的“非遗”都适合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畴之内。由于人类学的观察总是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对于“非遗”价值的衡量往往掺杂着研究者个人的主观意见,这就使得我们对哪些“非遗”应该纳入到法律保护范围之内的判断产生分歧,从而给“非遗”的立法带来一定的难度。目前我们进行的“非遗”立法主要借鉴的是外国的经验特别是邻近的日本的经验。

1976年,日本制定了《文化遗产保护法》,并将该法中的有关规定移植到2000年制定的《知识产权统合法案》之中,将传统知识列入专利法保护对象之列,成为各国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的重要范例。而我们国家现在正在推进的《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也试图增加关于传统知识著作权的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传统知识作为一种知识形态受到各国的重视并纷纷将其纳入到立法的规划之中。

但是,我国现阶段开展的 “非遗”相关工作更多强调其文化的功能。实际上,“非遗”作为知识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如何合理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科学地指导我们的实践工作是未来“非遗”工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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