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青铜器物有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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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和金是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建立的两个朝代,分别属于契丹族和女真族。契丹族活动在我国北方的潢水(今西拉木伦河)和土河(老哈河)一带,其族源于东胡,北朝时称库莫奚,与鲜卑为兄弟之国。唐初分为契丹与库莫奚两部,契丹臣服于突厥,奚则归属于突厥。唐灭突厥后,这两部又先后隶属于唐,唐又将之分为八部,在今内蒙古林东置松漠都督府,以两部杂处于此来监督、管理他们。契丹本有国号大贺氏,839(大和三年),大贺氏为遥辇氏所取代。十世纪初,耶律阿保机统一各部,自称于越,后又自为可汗,907年称帝建号契丹,916年正式建国,938年迁都临潢府(今内蒙古巴林左旗波罗城),947年曾一度改国号为辽。1125被金所灭。《新五代史·四夷附录》有:“契丹有八部,部为府,其官有王。又有大人以佐王,又有乙室活、乙室喜,如唐府之有司马、录事也。”又曰:“契丹,古之胡,秦、汉以来谓之一北匈奴,又谓之乌桓。其别种曰鲜卑......又有契丹国,......周显德六年,契丹王留本族居旧国,不许杂糅,自置王以统之。又令于奚部别为一王,亦自有蕃汉官属,如节度使之制,亦号其部落为王庭”。

在辽前期,仍行游牧习,以保持部落制度及奴隶制。到了后期行“蕃汉同治”之制,在中央设立了南、北面官。北面官为治理契丹人及诸属民族的官员,分北、南府(即春、秋二季帐),其职有大王、夷离堇、于越、挞马狥、舍利、乙室活、乙室喜、大长等;南面官为治理汉人及渤海人的官员,其职有三省、六部、御史台、翰林院、枢密院等。在地方则“以官制领蕃汉州县,行唐宋之制”。并设南京(又称中京),其官制为节度使、刺史。其部族兵(属北官)称“奚王府胡骑”、“辽王府胡骑”、“宁州胡骑”;府兵(属南官)称“定州汉军”、“永州汉军”、“中京汉军”。契丹妇女地位较男子为高,凡有功者“皆受王爵”,且“可统军、执政、否决,代袭勿绝”。因此,契丹妇女在社会上有相当的影响力,连陪嫁从行的“媵妇”(陪嫁奴婢)也有权参议军政。

契丹族原本过着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生活,建国后,随着经济的繁荣,统治阶级已过着豪华舒适的生活,他们仿照渤海、汉制度,建造了规模壮阔的平顶房屋,并在四周环以垣墙、宫殿,称之为“衙”。墓室结构也与之相同,有的在墓室内还建有“木棺床”,“木椁”,其上平顶盖板并设“山尖”或“人字尖顶”。在丧葬制度中,契丹贵族妇女多从死者生前的侍婢中,选择1-7人殉葬,或者就逼令随死者自杀,甚至还有以幼童为殉葬的。葬器除用木质外,亦有铁、石质的。契丹族的宗教为萨满教,尊信日月山川之神及“本族诸先之精灵”、佛、道。在丧葬上,早期多从本族旧俗进行火葬,到了中后期,由于统治集团的封建化,受到汉制、渤海诸族的影响,才逐渐改行土葬的。葬具用木棺(有单层棺和双层棺)。葬式呈侧身屈肢,也有仰身直肢,以刀剑、佩饰为殉。男女皆束发,发式和冠饰具有浓厚的本民族风格。由于契丹国曾“尽得渤海之地,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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