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流通人民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 (三)公开展示、传播、出售、出租暴力恐怖等违法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解释】本条规定了四种破坏人民币正常流通秩序的行为,包括故意毁损人民币、买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持有使用伪造变制造的货币和非法展示传播相关视频图片及文字。
第一,故意毁损人民币。指故意损坏人民币,造成人民币真币失去流通功能的行为。 第二,买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这里所说的“买卖”,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个行为。“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根据刑法第170条、第305条的规定,分别构成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其犯罪所得的收入应当依法追缴。 第三,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货币。
第四,非法展示、传播相关视频图片和文字信息。 “展示”主要指公开陈列,如将非法制作的假币出示给别人看,供别人观摩、欣赏。“传播”主要是指通过一定的载体进行传递和传播。